加嚴排放標準溯及既往

  空汙法修正案最大的爭議之一就是第36條中授權政府「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十年以上交通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」。條文中並未有「空氣品質需求」與加嚴的程度限制,換句話說政府機關訂定的標準沒有剎車機制;就政府目前的規劃,2020年起在2003年以前出廠的機車,也就是3期以前的車款須符合4期環保法規,估計會影響491萬輛機車;2022年起更要求在2007前以前出廠的車款全部都要符合5期環保法規,影響數量更擴大到701萬輛,而現存的機車總數也不過1300多萬輛。更重要的是,在這些車輛生產和銷售的當時都是按照政府的法規設計,沒有人知道未來會發生什麼事。

 

 

劃設空品區禁駛燃油車

另一項爭議條文則是第40條授權地方政府「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,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,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。」,在沒有詳細規範劃設標準的情況下,難保空品區的濫設,形同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與選擇交通工具的自由。許多計畫中的空品區更是包含了不少交通要道甚至是唯一的路線,劃入空品區實施是否變相強迫民眾購買電動車?筆者查詢其他國家類似空品區的政策,真正確定執行的大多僅有相當小的區域,例如英國牛津大學周邊與德國漢堡的兩條大街,並且僅僅針對排放高於標準的柴油車,再回頭看看我國,不免讓人懷疑政府推動空品區的意義究竟為何?